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政发〔2017〕75号),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作了规范。现就贯彻执行好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
重大行政决策是决定政府工作成败的关键,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一旦决策失误,将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均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肃决策责任追究。省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行动上自觉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切实规范决策行为,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准确把握重大行政决策追责范围、追责对象、追责情形和追责方式
(一)重大行政决策追责范围:1.规划、计划类(包括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2.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财政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类(包括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支出);3.制定重大政策措施类(包括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4.政府定价类(包括制定或者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5.长期限制性措施类(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长期限制性措施);6.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追责对象和追责情形:在重大行政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行政首长、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职、离职、辞职或者退休,要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1.未依法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决策,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2.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4.其他应当进行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
(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政纪处分。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问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各县区、各部门发现应当追究责任,但没有权限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权限部门移送并提供有关材料,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限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查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限部门要结合今年3月市政府下发的《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玉政发〔2017〕12号)一并贯彻实施,对符合追责情形的,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责任追究。执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问责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综合考评。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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