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推动城乡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推动城乡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方案》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8日


玉溪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推动城乡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推动城乡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居民增收与经济发展互促共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经济社会发展“5577”总体思路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富民增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重点群体为目标,以精准施策为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完善政策为重点,建立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的长效机制,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朝着全面小康共同迈进。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就业质量不断提高,全体居民收入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2020年,全体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合理,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进一步上升,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脱贫目标如期实现。

二、以造就大批新时期工匠为导向,推动技能人才增收

(三)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发挥企业的用人主体作用,探索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引导企业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大力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培养高水平技能人才队伍,带动广大产业工人增技能、增本领、增收入。企业要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合理制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优化与职业资格等级挂钩的工资等级制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激励方式,探索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贯通职业资格和学历认证渠道。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分别享受大专、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在与其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分别比照全日制大专、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统筹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企业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技术职称的待遇水平,享受相应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创新职称评审制度。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部分重点行业和专业领域职称评价标准,放宽我市职称评审条件,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技能人才,符合全省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者,可申报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称。对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按照大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可按照中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构建使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平台。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赛活动,成绩优异者可破格晋升为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性行业技术大赛或岗位练兵,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大国工匠和技术创新人才。清除紧缺技术工人在全市城市落户、买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障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2个以上且排第1位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认为需要增加配合单位的可自行确定,下同)

三、以发展壮大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为重点,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增收

(七)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以绿色生态循环农业为导向,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坚持开放发展,以精准、绿色、安全、品牌农业产品为主攻方向,大力培育烤烟、蔬菜、水果、花卉、生物药、畜禽等一批特色优势产业。提高主要农产品加工转换率,加快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加快发展特色经济林、森林生态旅游、林下经济、观赏苗木等绿色富民产业,抓好木本油料产业提质增效、林业生态旅游转型升级、林产品等加工贸易、龙头企业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扶持等工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互联网+现代林业”,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带动农户增产增收,努力实现“林业强、林区美、林农富”的目标。根据《玉溪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扶持办法》,加大对林农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对省级认定的林农专业合作示范社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支持、政府服务等措施,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构建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利益联结体和共同体,构建“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经营发展模式。鼓励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鼓励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积极申报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鼓励合作社、农业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省内外的展销会、洽谈会、交易会,依托城市超市和农贸市场设立销售专区,实行“直供直销、定点经营”,支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九)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高等农林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专门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农林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农林科研院所、农林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共同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培训和实训设施,继续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免费培训,提高从业技能,激活新型职业农民内在潜力,把新型职业农民真正培养成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农业从业者。(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积极向上争取项目扶持资金,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按照优先扶持、重点倾斜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体系。在土地流转、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发展。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要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继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农民工、大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开展免费创业培训,激发劳动者创业意识。发挥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的带动、示范作用,鼓励引导有意愿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支持农村网上创业,扩大“一县一品创业帮扶工程”的覆盖范围。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税收减免和普遍性免费政策,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业企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等新型职业农民,在办理各类惠农贷款贴息及“贷免扶补”政策时给予倾斜。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各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实施“电商进农村、特产进城市”工程,积极探索既有农村特色,又可复制推广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路径和模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四、以充分体现知识价值为核心,推动科研人员增收

(十二)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通过理顺体制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激发事业单位人员增收动力。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探索试行高层次人才薪酬管理办法、协议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激励方式。支持鼓励卫生、高校事业单位探索聘用高端科研人才实行协议薪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完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合理确定开支范围。改进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管理及审计方式,尊重科研规律和科技人员的劳动价值。(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

(十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力度。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和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加大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力度,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处置、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创新成果交易方式,对受让企业按成交额给予补助。对组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科研院所可将职务发明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部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转让收益的6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五)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研究批准可办理停薪留职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创业,对停薪留职的人员可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工资晋升的权利,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种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原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缴纳。原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创业实际,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停薪留职人员3年期满后愿意回单位的,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不愿回单位的,可以按规定办理调离或者辞职。到期不回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原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期限满后可再增加3年。科技人员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应依法依规取得相应收入和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五、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载体,推动小微创业者增收

(十六)加大创业创新扶持力度。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等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总结推广成熟的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经验,加快发展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建设运营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打造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发挥创业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引导更多劳动者创新创业。对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成功企业达到标准的,推荐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资金补助。加大创业导师培养力度,积极组织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师师资培训班,加强我市创业服务和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为初创业企业提供多样化的创业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七)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中小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培育服务主体为重点,着力构建公益性服务与商业性服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开展“互联网+”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中小微企业成长陪伴专项行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项行动、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工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工程、服务体系从业人员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等三项专项行动和三项重点工程,为全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八)继续实施新一轮“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以企业培育为重点,实施新一轮“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调整完善扶持政策,综合利用直接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和贷款担保等多种形式扶持小微企业创办,增加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九)营造更优良的创业服务环境。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新举措,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严格执行“先照后证”改革,在全面推进“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和全省同步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全面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行“一审一核”登记制度及简易事项当场登记,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的步伐,全面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委编办)

六、以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引领,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收

(二十)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评估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继续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其薪酬激励机制。组织实施薪酬管理,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同激励约束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企业管理者的积极性,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二十一)强化对民营企业家创业创新激励。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每年组织玉溪市民营企业参加省工商联开展的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及非公企业100强评选活动。认真落实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的战略要求,组织和引导民营企业参加省工商联开展的民营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项目申报工作。认真履行政府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招商合作局,市工商联)

(二十二)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和褒扬企业家的氛围,支持企业家大胆创新、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家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主动作为,顺势而谋、顺势而为、顺势而进,化压力为动力,化不利为有利,化挑战为机遇。完善企业家平等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和鼓励企业家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进一步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以完善工资激励制度为支撑,推动基层干部队伍增收

(二十三)完善工资制度。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规范绩效工资、协议工资的管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开展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优化工资结构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调整我市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艰苦、民族地区继续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提高乡镇公务员待遇。建立健全乡镇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严格落实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政策,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贯彻落实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按照规定在乡镇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时,以各乡镇科级领导职数为基数确定乡镇非领导职数,职数不得超过乡镇科级领导职数的50%,县直部门不得挤占乡镇非领导职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规范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福利待遇,并实现阳光透明操作。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按照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以构建产业扶贫和社会保障兜底为依托,推动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增收

(二十六)创新产业扶贫模式。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做到产业、企业和群众“三结合”,通过企业建基地带农户、企业挂产业联农户、“企业+合作社+党组织+农户”、产业大户挂贫困户等形式,实现产业发展效益与贫困群众的现实利益精准联结。整合并用好产业扶贫资金,重点支持贫困乡村和贫困群众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支持实施“一乡一业”,培育“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将历史文化、特色村镇、民族风情、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和特色种植养殖相结合,发展乡村旅游。积极开展电商扶贫。(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

(二十七)完善有关支持救助制度。引导和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提高其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能力。强化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更多其他困难群体延伸,形成多层次救助模式。根据全省最低工资政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扶贫。结合扶贫攻坚,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当地脱贫攻坚资金统筹,对初次跨省、跨境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300—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乡、村组织本地劳动力到县外就业的,每成功输出1人可按照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不低于1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县级对一次性成功输出30人以上规模到省外、境外转移就业的,可按照每批次给予3000元的补助。加快劳动力转移驻外机构建设。继续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九、强化保障支撑,夯实增收基础

(二十九)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力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围绕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现有企业和一县一品、务工品牌创建等工作及地方特色产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当地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经济形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就业。继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制,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创新运作机制,提升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十)强化职业能力建设。加快玉溪职教园区建设,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大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技术技能创业就业水平。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做好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差别化建设、错位发展”的原则,逐步在我市建成特色突出、门类齐全、功能完备、适度超前的公共实训基地体系。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支持鼓励社会投资,允许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

(三十一)加强产权保护。坚持依法依规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完善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稳定预期。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设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发展氛围,推动我市品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完成年度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任务。稳步推进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林木权证登记管理政策,全面规范林权流转。深入研究集体林、国有林产权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市的森林资源产权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完善林权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规定,逐步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优化征管流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知识产权局)

(三十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格规范非税收入,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认真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执行公务招待费审批和核算等制度规定。坚决取缔非法收入。贯彻落实个人所得各项政策,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三十三)强化监测评估。健全收支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完善个人征信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国家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以及贫困监测调查制度在我市的实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支监测方式方法,推行居民收支调查电子记账,提升居民收支信息监测水平。积极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运用电子数据,开展纳税评估。加快薪酬支付工资化、货币化、电子化步伐,加快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推广持卡消费,规范现金管理。(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玉溪中心支行、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把促进城乡居民持续增收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牵头的协调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增收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密切协作,细化措施,扎实抓好各项工作。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居民持续增收的具体措施。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促进城乡居民持续增收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勤劳致富、鼓励增收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