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市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07-3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玉溪市法治政府建设在省委、省政府和玉溪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这一目标,积极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服务保障作用,紧扣重点、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全市依法行政水平显著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2016年度玉溪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6年玉溪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明显

2016年,玉溪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以改革的思路谋发展,用创新的方法解难题,着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坚持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不断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成效明显,呈现出五大亮点。

亮点一:出台“一方案”、“两办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发布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安排部署,第一时间对《省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作出了安排,在全市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省规划暨实施纲要》的热潮。同时提前谋划、高位推进,从年初即着手研究制定《玉溪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简称“一方案”)的相关工作,将其列为2016年市委深化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针对玉溪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法治政府建设的7大方面提出了52项工作任务,将其细化为279项针对性、实效性较强的改革和法治举措,逐一明确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除了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明确我市要在2019年9月前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2016年12月30日,《玉溪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正式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印发,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在全省率先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制定出台了《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玉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简称“两办法”),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亮点二:地方立法工作全面推进,结出丰硕成果。抓住我市从2016年3月起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契机,全面推进地方立法工作。2016年《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作为玉溪享有地方立法权后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玉溪市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从2016年9月29日起实施。《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有望2017年出台。《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立法工作启动,正在稳步推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结出了丰硕成果。

亮点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有依据,推进依法决策出实招。率先在全省出台《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应予追责的情形,规定了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因调职、离职、辞职、退休等免予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追责。为在全省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亮点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实效,规范执法有新招。制定了《玉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强化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认真执行新《行政诉讼法》和《玉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2016年法院开庭审理的36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97.2%,避免了“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司法监督的自觉性不断增强。

亮点五: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一年一度的目标任务综合考评,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成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硬指标、硬实绩和硬约束”,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占一定的分值和权重,法治政府建设充分享有了话语权。

2016年,我市站在服务全局的高度谋划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顺应了改革发展新形势的迫切需要,翻开了玉溪法治政府建设崭新的一页。2016年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抓“关键少数”,不断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合力

2016年,我市始终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以上率下,力行法治,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全局工作统筹推进。一是在年初出台《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玉溪市县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玉溪市政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率先在州市出台了《玉溪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暨任务措施分工方案,为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供重要遵循。这也是我市第一次以市委、市政府文件来协调指导、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二是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市委书记担任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担任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长,并直接分管政府法制工作。坚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市委深改会议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2016年涉及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清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事项均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深改会议审议,《玉溪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在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切实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三是坚持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法制学习。2016年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玉溪市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进行了集体法制学习,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二)抓制度建设,不断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基石

制度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石。我市坚持打牢制度基础,用制度规范政府各项工作。一是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出台了《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和《玉溪市地方立法有关费用管理规定(试行)》,规范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和立法经费保障,确保立法质量。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编制了玉溪市2016—2018年立法规划和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并稳步实施。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的《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顺利启动;《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已获通过,颁布实施;《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有效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组织全市开展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确认了9个县区政府和第一批58个市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的4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政策措施不相适应,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等政策措施所代替,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废止的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等政策措施不一致的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报送登记的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登记备案。市政府发布的6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向省法制办报送登记备案,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行为违法,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三)抓依法决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召开市、县区政府视频会议,专题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组织进行了学习培训。2016年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共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332项,全市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106项。对《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溪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规则(试行)》《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市执法力量加强城市管理的指导意见》等202件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建设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进一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2015年底率先在全省实现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基础上,巩固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严格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意见》,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行政执法各领域、各环节。2016年市政府法律顾问共参与审查重要合同(协议)69件,办理复议诉讼法律事务19 件,参与信访接待11次,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工作中的“护航”作用。三是强化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率先在全省出台了《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最严厉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严格追究负有决策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杜绝重大行政决策“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执行,拍屁股走人”的“三拍”现象,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四)抓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放管服”改革统筹协调机制,出台了《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做好行政职权“接管服”,2016年承接省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取消市行政许可事项1项,调整行政确认事项管理层级1项,新列入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向县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4项,以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为重点,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项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县区,县区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3个月缩短到1周以内,大大加速了投资项目落地。二是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逐步实现市级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有效强化监管职责,促进部门内设机构职能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三是优化公共服务。从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入手,简化优化服务。以红塔区、易门县为试点,选取婚姻登记、人口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等公共服务事项为重点,精简规范不合法不合理的申报材料,并以申请材料清单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优化办事环节,简化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四是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措施。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机制,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改善投资软环境。市级具有投资项目审批权的部门确定“首席代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授权。推行市、县两级网上联合并联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五是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制定完善“中介超市”管理措施办法,加强中介服务信息公开,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完成指定中介服务的清理和整治“红顶中介”工作,完成中介服务组织登记机构清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定期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工作。六是建立完善权责清单制度。2016年2月,市政府发布公告,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玉溪机构编制网、市级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市级53个部门共确认行政职权6982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58484项,追责情形53945项。加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做到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与权责清单基本一致。

(五)抓严格执法,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推进县区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广电等综合行政执法。统一在县区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区政府工作部门,组建县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在乡镇(街道)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组建了74个市场监督管理所。积极推进卫生计生、文化广电综合行政执法,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积极推进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二是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省出台《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玉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要求政府及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切实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三是认真做好全面清理行政执法职权职责工作。在省级部门清理的基础上,对市级43个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职权职责进行审核,并公示清理结果。四是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出全市共有行政执法人员16880人,其中14268人持有执法证,持证率为84.5%。五是组织开展2016年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抽取了许可、处罚和复议三类共96卷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出优秀案卷66卷,合格案卷26卷,不合格4卷,案卷优秀合格率达95.8%。制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反馈建议书32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一卷一评表96份,评查结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六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共组织对19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轮训),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六)抓监督问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执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市人大代表联系的意见》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的意见》,健全完善向同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工作和向政协通报工作制度,坚持市政府领导联系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制度。坚持“一府两院”联系制度,加强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和沟通。二是加强行政监督。出台《玉溪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对不担当、不履责行为进行严肃追责,做到动真碰硬、一追到底。2016年,围绕遵守纪律不严、作风不扎实、稳增长不力、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等方面,对工作落实不力、多项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或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两个县区党委书记、六个县区长和四个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提醒谈话;全市共问责干部222名,其中县处级干部18名,乡科级干部91名,营造了“敬业有功、怠业必惩”的干事创业环境。三是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2016年市级审计部门共完成审计(调查)项目129项,查出主要问题金额926243万元。移送纪检监察司法和其他部门处理事项19件涉及6人。提交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和信息简报141篇,提出审计建议186条,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8项。四是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下发了《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把政府网站打造成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的第一平台。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网与政府门户网合并工作、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对不合格网站督促整改并对其责任人进行了问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2016年,各县区、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66130条;玉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信息8240条,公开政府规范性文件12件。

(七)抓复议诉讼,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继续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组织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考核验收,基本实现了行政复议渠道畅通、工作流程科学、人员素质提高、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成效明显。2016年全市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2件,已办结21件、正在办理1件。已办结案件中维持11 件;被申请人主动纠正、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结案7 件,责令履行3件,纠错率达 47.6%,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玉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2016年,全市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9件,二审行政案件25件,经审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11件、判决驳回诉请10件,判决(裁决)撤销(含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12件,裁定准予撤诉5件,未结21件;二审判决维持19件,撤销一审判决3件。开庭审理的36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97.2%。涉及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亲自到省高院出庭应诉并发言,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杜绝“告官不见官”。 三是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和《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有效衔接。2016年1—11月,全市共以调解方式结案12422 件,其中调解治安案件8656件,民事纠纷案件3568 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198件。四是支持仲裁工作健康发展。制定出台《玉溪仲裁工作财务管理办法》、《玉溪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玉溪仲裁委员会重大仲裁案件报告制度》和《玉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玉溪仲裁委员会各项制度。 2016年,玉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0件,涉案标的额2.001亿元,为促进玉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五是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市级17家重点行政执法单位全部按要求接入信息平台,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八)抓考核评价,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刚性约束

从2006年起,我市即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用考评检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效。2013年以来,又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每年根据工作重点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考核评价监督机制。2016年,在制定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中,坚持把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等作为考核重点,将其作为评判各县区政府及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能力强弱,工作实绩高低的重要标准,将法治政府建设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并同奖惩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县区政府和部门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九)抓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能力

政府法制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法制队伍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主力军,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承担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职责,我市狠抓政府法制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府法制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的建设能力。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回顾2016年的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全面实现法治政府目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不足和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意见(2016—2020年)》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玉溪如何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科学谋划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二是极少部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认识上、思想上、思维上、抓落实上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尚未完全理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监督制约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四是各县区、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仍不平衡,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的队伍建设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市将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完善。

三、2017年工作打算

2017年,是玉溪与全省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攻坚之年,我市将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将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真正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之中,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玉溪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按照省、市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措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三)健全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认真落实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坚持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严格执行《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全面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发挥作用。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工作。围绕市委提出的“建设生态玉溪”的总体思路,做好《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相关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玉溪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在安全生产、环境资源、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定出台《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玉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推进监察、审计监督全覆盖,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和能力建设,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规范、畅通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渠道。加强仲裁规范化建设,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监管,提高仲裁公信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牢牢抓住“关键少数”,切实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来推进落实,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出台《玉溪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实施办法》。坚持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强化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建立玉溪市法治政府专家库,出台《玉溪市法治政府专家库管理办法》。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立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制干部履职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形象好的政府法制队伍。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