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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区就公租房廉租房管理办法和细则进行听证

发布时间:2013-08-0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听证代表就《公租房管理办法》建议,通过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搭建的公共查询平台,统一查询申请人住房情况;就《廉租房管理细则》中的家庭人均月收入、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目前红塔区廉租房管理实行的是2006年制定的相关规定。在7年的运行过程中,其准入、退出等规定与当前红塔区经济社会发展已不相适应。

  8月5日,《红塔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办法》)听证会举行。听证会上,来自人大、政协、民政、公安、街道、物业公司等社会各界的28名听证代表,就听证内容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保障对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公租房管理办法》分总则、准入条件、申请与审核、配租与租赁管理、使用与退出等九章。

  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申请条件 年满18周岁并符合申请公租房收入条件者

  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中心城区有稳定工作或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当年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家庭月收入实发工资6000元以内,单身人士月收入实发工资3000元以内,符合申请公租房收入条件的以下人群可以申请: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含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人员)的;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本地工作满1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本地工作满1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人群。

  公租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等由红塔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公租房的申请方式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性质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配租与管理 配租面积与申请家庭人数对应,租赁期限最长5年

  公租房配租面积原则上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选房确认书。

  中心城区的公租房租金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公租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提交续租申请资料,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申请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有关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购买和出售 租住1年以上可购买,购买后5年内不得交易

  租住公租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承租户,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租房。公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出售价格由区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公租房的销售按照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租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租房购买条件的承租户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租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租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
   
  代表声音

  听证过程中,很多听证代表都提到,由街道、社区去查明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在操作过程中存在难度。为此,听证代表建议,可通过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搭建的公共查询平台,由街道、社区统一将申请人的情况交到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8月5日,红塔区还就《红塔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廉租房管理细则》)举行听证。来自社会各界的28名听证代表,就听证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保障对象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房管理细则》指出,廉租房保障的是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基本的住房需要,采取的是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普通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在有房源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拒绝接受实物配租的人员不予安排租赁补贴;房源不足时,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员、家庭进入轮候。
   
  申请条件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月收入低于980元的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并由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标准、租金标准、租赁补贴发放档次等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向社会公布。

  申请红塔区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人(家庭户)具有红塔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人员家庭户);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

  申请时,申请人要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
   
  退出与处罚 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等10种行为将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享受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出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住房保障的;转接、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廉租住房的;擅自装修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控制承租住房3个月以上的;拖欠廉租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的;因人均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变动,不符合当年红塔区政府向社会公布的红塔区廉租住房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等累计6个月以上的等10种行为,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依规定应当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但迁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为1个月;不同意延期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延长期内,房屋租金标准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执行。延长期届满,或者当事人接到不同意延期的书面通知仍不迁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规定应当退出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收到书面退出通知后,超出通知期限仍然不退出的,主管部门依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其家庭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报相关部门备案,被记入诚信档案的家庭,5年内不得享受包括保障性住房在内的各项公共惠民优惠政策。
   
  代表声音

  听证代表对于《廉租房管理细则》表示同意,但是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

  代表万宵峰说,申请条件中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这980元是指纯收入还是毛收入,应该进行明确。

  听证代表马东坤说,拥有汽车、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需明确汽车是日常生活中使用还是经营使用,高档宠物的种类也需进行一些列举。听证代表周红波和沈永俊说,由街道、单位等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并不现实,应该由申请人到房管局查明住房情况。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应增加婚姻状况证明。

  对于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人进行了现场答复和说明,并对提供材料增加婚姻状况证明等建议予以了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