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8家KTV陷“侵权门” 原告诉求赔偿37万元
玉溪8家KTV陷“侵权门”
原告诉求赔偿37万余元,法院未当庭宣判
卡拉OK版权侵权案例在国内已是沸沸扬扬,在我省昆明市、楚雄州等地多家KTV遭遇此类侵权诉讼后,玉溪8家KTV也遭遇了侵权诉讼。日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将8家KTV告上法庭。
10月31日上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列为“阳光司法工程”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集协”要求8家KTV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合理费用,共计370834元。据悉,该批案件是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属新类型案件,8起案件将择期宣判。
8家KTV被诉侵权
周通荣(化名)在玉溪经营着一家KTV,他一直认为自己的歌厅拥有正规供应商提供的卡拉OK点播机,而且自己在2009年时曾经向“音集协”委托收取版权费的公司交纳了4万多元版权费,当时收取费用的公司工作人员曾承诺,4万多元费用是4年的。但未到承诺期限,周通荣经营的KTV就被“音集协”告上了法庭。
周通荣说,2009年时“音集协”委托收取版权费公司的一名张姓工作人员来他的KTV收取版权费,当时这名工作人员说,先交的KTV可以有优惠,越往后交纳的费用就越高。经过考虑之后,周通荣经营的KTV就于当年11月2日交了4万多元版权费。
“交钱一个多月后,我得知其他一些包间比我们还多的KTV交的版权费才1万多元,就找工作人员去了解。随后,她承诺我们所交的4万多元费用算作是已经交了4年的版权费。”周通荣说,“我们就要求和他们公司签订合同,我们公司签字盖章后将合同拿给他们的工作人员,他们说拿回他们公司去盖章后再送回来。谁知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就再也不能联系上收取费用的这名工作人员。想不到今年,我们就被告上法院。”
与周通荣经营的这家KTV一起被告上法院的还有其他7家KTV,他们被告的原因都是未经“音集协”许可,在KTV内使用涉案音乐作品进行盈利,侵犯了其经权利人授权取得的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诉求赔偿37万余元
“音集协”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玉溪市8家KTV违法使用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
原告代理律师刘建伟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条例规定,8家KTV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用的情况下,在点歌系统中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向公众提供这些作品进行盈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音集协”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经过其权利人授权,取得了相应著作权,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同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刘建伟还说,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侵权赔偿方面每首侵权歌曲要求赔偿1000元,加上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公证费、包间费及消费、工商查询及复印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共计370834元,同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法院择期宣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版权费以及计费标准如何确定展开激烈辩论。
部分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得到唱片公司的授权,但是未能证明唱片公司是合法的著作权人,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所列的歌曲流传度不高,很多歌曲虽在歌库中,但并没有人点唱,没有点唱也就不可能构成侵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支付任何费用;部分被告认可侵权事实,但对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计费标准提出异议。
对此,原告方也提出相应的意见。原告称涉案的作品有独立著作权,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原告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唱片公司签订了授权合同,有诉讼主体资格,每首歌赔偿1000元的标准是原告方在考虑了KTV的规模、经营情况等后提出的。
法院将择期宣判这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