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生产致2死4伤 厂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违规生产致2死4伤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忠武烟花爆竹厂厂长认罪悔过:“觉得对不起很多人”
今年2月10日,江川县杨家咀忠武烟花爆竹厂违规生产发生爆炸,致2人死亡4人受伤。事后江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厂长李忠武和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杨柱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江川县人民法院将这一案件列为“阳光司法工程”,于7月13日公开进行审理。
违规生产发生爆炸2死4伤
2011年12月10日,江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专家组对江川县杨家咀忠武烟花爆竹厂进行了安全检查,认定该厂存在安全隐患。江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2月13日以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厂停产整改,随后该厂也按照要求停止了生产。
据查,在停产整改期间,李忠武受利益驱动,于2012年1月31日安排主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厂长杨柱德组织生产火炮。“停产期间,我接到了一个要产品的电话,便让杨柱德组织人去生产。”7月13日,李忠武在法庭上回忆。杨柱德和李忠武商量好生产的地点后,杨柱德便于2012年2月3日开始组织工人付仕良、邓余梅、董小凤、杨润仙等人在该厂非生产区、成品仓库内擅自非法生产。2月10日17时50分许,正在装药的装药房发生爆炸,并引发该厂54栋1号、2号成品仓库相继爆炸,导致装药工付仕良、插引工邓余梅当场死亡,陆正国、杨秀英、杨来仙、董小凤4人受伤,并引发厂区周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8公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3.65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经江川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江川县杨家咀忠武烟花爆竹厂“2·10”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后认定:2012年2月10日江川县杨家咀忠武烟花爆竹厂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李忠武、杨柱德负领导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装药工付仕良在该厂54栋成品仓库装药过程中引发火药爆炸,进而引起临近的54栋1号、2号成品仓库相继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该厂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未经复产验收违法组织生产爆竹;二是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违法违规生产爆竹;三是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违法违规上岗作业所致。
“2·10”事故发生后,李忠武于2012年3月3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江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2日经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江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副厂长杨柱德2012年3月3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江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2日经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江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当庭宣判
在法庭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忠武、杨柱德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组织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2人死亡,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武、杨柱德当庭表示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因为决策失误,导致这个事故的发生,我现在相当后悔,觉得对不起很多人,在量刑上希望能减轻处罚,以盼早日出来解决这一事故的后遗症。”李忠武说。事故发生后,李忠武和杨柱德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后杨柱德积极对2名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各赔偿51万元,同时积极对伤者进行救治赔偿等善后事宜。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江川县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伤员,参与处理善后事宜,而且在被警方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前就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并支付了相关伤者的医疗费用,共计赔偿100余万元,也得到了死者家属和相关受害人的谅解,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事故发生后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同时,在案发后两被告人又主动投案自首,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因此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李忠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杨柱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100多人旁听
在当天的庭审中,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死者家属等100多人参加旁听。
据了解,烟花爆竹是江川县的传统特色产业,始于明末清初,有400余年的生产历史。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是江川县烟花爆竹产业发展最快最辉煌的时期,生产企业有20家,从业人员有5000人,年税收最多时达500余万元,当时仅次于烤烟税收,占全县税收的第二位。2007年至2009年,江川县委、县政府为实现“巩固提升烟花爆竹产业”目标,对18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厂房设施等进行了提升改造,目前,该县共有18户生产企业,2户二级批发企业,24个生产点。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旁听这一案件,目的在于为这些企业敲响警钟,提醒他们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