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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2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10月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5

1.4  适用范围 5

1.5  工作原则 6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7

2.1  应急指挥体系 7

2.2  日常管理机构 14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14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15

2.5  区域协作机制 16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16

3.1  监测 16

3.2  预警 17

3.3  报告 17

4  应急响应 17

4.1  应急响应原则 17

4.2  应急响应措施 18

4.3  非事发地应急响应措施 22

4.4  事件评估 22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23

4.6  应急资源调集 24

5  应急处置 24

5.1  应急处置原则 24

5.2  应急启动 24

5.3  现场处置 25

5.4  应急队伍撤离 27

5.5  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 27

5.6  信息通报 28

5.7  应急响应终止 29

6  善后处置 29

6.1  后期评估 29

6.2  奖励 29

6.3  责任 30

6.4  抚恤和补助 30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30

7  应急处置保障 30

7.1  技术保障 30

7.2  物资、经费保障 32

8  预案评估和修订 33

9  附则 33

9.1  名词术语 34

9.2  预案解释部门 34

9.3  预案实施时间 34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35

附件2  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员单位联系表 43

 


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玉溪市疫情突发卫生事件死因监测和基本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5.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5.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体系

市卫生健康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政府领导和市卫生健康委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本级指挥部的建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层级,一般(Ⅳ级)事件由县(市、区)负责处置;较大(Ⅲ级)事件由市级负责处置;重大(Ⅱ级)事件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或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处置;特别重大(I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的指导下,由省指挥部负责处置。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事件时,由省指挥部或省卫生健康委派出的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Ⅲ级)或一般事件(Ⅳ级)时,由市、县(市、区)指挥部或卫生健康部门派出的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确定。主要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玉溪海关、玉溪军分区、武警玉溪支队、玉溪高铁站等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增加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研究制定紧急处置策略,指挥调度有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落实处置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完成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市指挥部各职能部门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发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发动全市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卫生应急防控;牵头拟定社区管控应急预案(方案),并组织社区网格化管控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知识宣传。

市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和社会维稳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属地网络平台管理;跟踪监测网络舆情动态;及时向涉事县(市、区)和涉事部门进行预警通报;指导督促涉事县(市、区)和涉事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牵头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市内工业应急物资生产;做好通信畅通保障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动员村、社区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遗体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措施,并开展监督执法;组织环境应急监测;研究制定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污染物应急处置工作策略,并牵头做好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乘坐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做好公路保通,道路保运、保畅、保供,做好突发情况下人员、物资应急运力运输保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做好农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参与做好商场、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文化和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健康教育及处置工作;督促旅行社、星级宾馆酒店和A级旅游景区做好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督导检查,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积极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工作。

市外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向省外办报告或通报情况;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外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林草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疫源疫病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伤病人员发生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救治费用进行结算、报销。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现场自救互救,根据情况组派红十字志愿者参与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市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事发地、救援途径地气象情况和预报预警。

玉溪海关: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置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周边国家特别是边境地区传染病或群体不明原因性疾病信息;境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协助当地政府依法设置临时检疫站点。

玉溪军分区:负责驻玉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滇部队及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支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玉溪支队:负责组织驻玉武警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玉溪高铁站:负责组织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火车站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1.2  现场应急指挥所

在本市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指挥部或市卫生健康委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前,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设立玉溪市卫生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建与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组织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心理救援及现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置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专家评估组协助配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对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快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及效果评价;指导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相应的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市、县(市、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工作。

市、县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外)救治服务;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市内医疗应急救治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市、县(市、区)人民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点救治医院;市、县(市、区)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儿童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备医院;各级民营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储备医院。

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卫生执法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专业机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站和动植物检疫机构,按照专业职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区域协作机制

建立县(市、区)之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网络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较大疾病的哨点医院等监测工作。

3.2  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召集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研判,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3.3  报告

市、县(市、区)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县(市、区)政府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市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视情况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县(市、区)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市、县(市、区)指挥部作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的决定时,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应急处置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加强管理。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加强管控。

7)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市、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5)开展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6)科普宣传。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明确诊断。

4)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市级疾控机构负责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培训工作。

5)按照要求强化本单位内部应急工作队伍建设。

4.2.4  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1)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5  市、县(市、区)医疗机构(含市急救中心)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6  市、县(市、区)应急队伍

事发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第一时间完成应急队伍集结,快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非事发地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县(市、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与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置同时进行。评估工作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置建议。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本级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参加评估。县(市、区)评估组作出初步评估报告和全面评估报告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市卫生健康委在收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估组参与现场评估并指导县(市、区)评估组工作。市级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置情况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初步评估报告和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并向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通报。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局作出应急响应与组织应急处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收到报告后,应尽快组织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点组织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防控地区划定、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按规定开展工作,重点组织专家评估组评估事件、组织应急救援、落实防控措施,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局要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沟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市内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的同时,迅速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6  应急资源调集

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专业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置需要。本级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逐级调集应急资源保证应急处置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置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坚持“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置、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坚持区域协作原则: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5.2  应急启动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事件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在1小时内完成应急救援队伍集结,2小时内整装出发,到达现场后搭建临时医疗点(帐篷医院)和卫生防疫工作平台,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职责,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安排,分级分层做好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启动本级应急处置工作。

5.3  现场处置

5.3.1  现场应急处置领导

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与卫生评估组、医疗救治组、卫生防疫组、信息报送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后勤保障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置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综合协调组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5.3.2  现场卫生防疫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不同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3.3  现场医疗救治处置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职,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置危急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置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置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指挥所集中建档。

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分别由事发地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分级负责。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原则进行。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救治医院应及时把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安排需要康复治疗的伤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安排痊愈患者出院。

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巡回医疗指导。需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收治的,应逐级报经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民政厅批准。

5.4  应急队伍撤离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指挥所报请上级政府批准,依次撤离现场应急队伍。

专家指导组在完成任务后,征得事发地现场指挥所同意,并报请派出部门批准,可撤离应急处置现场。医疗救援队在完成任务后,经现场指挥所同意,即可撤离应急处置现场。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任务后,经现场指挥所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市级→县级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置现场。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发地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统一进行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5  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或隔离控制的同时,要向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初步核实身份等情况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指挥所、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台办通报。涉及外国和港、澳、台重要客人、知名人士的,应向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含港澳事务)、省委台办报告。需要向国外驻华使(领)馆、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台湾相应机构通报情况的,由省外办(含港澳事务)、省委台办按照规定办理。

原则上按照“三就地”原则开展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的应急救援,因技术原因需转入市级、省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患者所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含港澳事务)、市台办予以指导、协调、协助。

由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协同配合,组织医疗救治小组开展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救治工作。事发地有国际救援合作机构的,应安排在国际救援合作机构中救治;没有国际救援合作机构的,应安排在当地条件最为适宜的医疗机构中救治。救治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省内外、境外技术支援,当地人民政府应予协调。

医疗救治机构在救治持有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应与其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照保险协议和双方约定方式获得救治授权并办理医疗费用担保、支付手续。

5.6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情况通报后,应立即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知本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按信息发布权限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7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I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6  善后处置

6.1  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现场调查情况、伤病人员救治情况、处置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2  奖励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评比达标表彰相关工作要求开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程序及有关规定执行。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上,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全市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县(市、区)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强化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全市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水平。

7.1.5  实战化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战化应急演练。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机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应给予保障,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7.2.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市、县(市、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7.2.4  法律保障

玉溪市各级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7.2.5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预案评估和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一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731日印发的《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玉政办发〔2007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2﹒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员单位联系表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在局部区域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但没有达到较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一)传染病

1﹒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2﹒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3﹒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4﹒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5﹒麻疹、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7﹒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8﹒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9﹒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0﹒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1﹒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疾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疾死亡;在非恶性疟疾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疾继发感染病例。

12﹒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3﹒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14﹒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5﹒其它类型传染病: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16﹒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17﹒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市、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市、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8﹒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其他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疫情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扩散至多个县(市、区),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尚未达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一)鼠疫、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鼠疫、霍乱首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感首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三)炭疽:发生肺炭疽或肠炭疽继发病例;1周内发生皮肤炭疽疫情,病例10例及以上。

(四)乙类传染病:1周内,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者某一乡镇发生有联系范围内的乙类传染病发病30例及以上;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五)丙、其他类传染病:1周内,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者某一乡镇发生有联系范围内的丙、其他类传染病发病40例及以上;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4倍以上。

(六)新发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并扩散到辖区以外地区。

(七)已消灭传染病再现:发生已消灭传染病再现并扩散到辖区以外地区。

(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辖区以外地区。

(九)群体性接种反应和事故:一次预防接种出现不良反应3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发生接种事故30例及以上。

(十)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次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6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十一)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十二)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十三)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30人及以上,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十四)水、环境、食品污染事件:已经发生饮用水、环境、食品污染并继续扩大;发现因饮用水、环境、食品污染出现的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30例以上。

(十五)输血性事件: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输血性的传染病病例10例及以上。

(十六)丢失放射性物质事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发生丢失。

(十七)菌种、毒种丢失事件: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和其他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十八)国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鼠疫、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鼠疫、霍乱确诊病例1例及以上。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确诊病例1例及以上。

(三)涉及多个州(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省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并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六)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影响较大、波及范围至多个省份、涉及人数更多,出现特别重大人员死亡,且危重人员多,危害特别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员单位联系表

 

序号

单  位

办公室电话

值班电话

1

市纪委监委

2018191

2022209

2

市委组织部

2011464

2027127

3

市委宣传部

2025264

2025264

4

市委政法委

2022715

2022715

5

市委网信办

8869295

8869295

6

市发展改革委

2077608

2077608

7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39219

2039219

8

市教育体育局

2026084

2026084

9

市公安局

2691368

2018110

10

市民政局

2025592

2025592

11

市财政局

2026608

2025772

1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5650

2055257

13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2664456

2664456

14

市生态环境局

6571618

6571618

15

市交通运输局

2026272

2026272

16

市农业农村局

2023709

2023709

17

市商务局

2014296

2031696

18

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438

2026438

19

市卫生健康委

6135211

6135224

20

市应急局

2011321

2077892

21

市外办

2022177

2022177

22

市市场监管局

2614366

2614366

23

市林草局

2051183

2051681

24

市医保局

2091016

2091016

25

市红十字会

6135467

6135467

26

市气象局

2023345

2018023

27

玉溪海关

2613599

2071499

28

玉溪军分区

4758536

4758509

29

武警玉溪支队

6651203

6651100

30

玉溪高铁站

6124912

612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