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保障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方针,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两手协同发力,从适当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加强需求分类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和推动结构调整等方面入手,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着力深化水价改革工作。
(二)改革目标
通过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利工程水价机制和水价体系。合理核算供水成本,探索实行分类用水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的价格政策。
(三)改革原则
一是调整水价水平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科学合理安排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二是促进水价改革与水利事业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供用水各方利益关系,科学合理核定用水价格,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技术推广。
三是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按照改革目标、责任与权力统一,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四是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意见
(一)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
加强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统筹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推进水价形成机制建设。非农业用水价格要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在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通过水利工程调用的城市环境用水及其他生态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合理核定。
(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大力推行分类定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保本水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保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要加快探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注重用经济手段促进农业节水。在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研究通过精准补贴等办法,重点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水户给予补贴,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和农民用水改革的积极性;要逐步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探索利用超定额累计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水权转让收入、社会捐赠等资金渠道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给予奖补;要明晰农业初始水权,加快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推行水权转让。鼓励用水户对节约水量进行转让,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部的转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协调、用水户之间平等协商,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由灌区管理单位协调。政府或其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利用节水奖励基金等对节约的水量进行回购,保障用水户获得节水效益。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节约的水量可以跨区域、跨行业转让。新平县、澄江县等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271号)要求做好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新建、改扩建水利工程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将水价形成机制建设作为项目申报的前置条件。各县区务必于本意见印发3个月内,制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分类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等因素,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非农业用水主要包括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城市环境、生态等其他用水,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照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照国内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结合灌区或其他兴利目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0.8%核定;仅用于发电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1.6%—2.4%核定。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实行逐级递减的定价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按照正常供水价格的3倍核定。
(四)探索实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在明确用水总量封顶的前提下,农业用水参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2012),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非农业用水按照产品用水定额标准或用水计划,充分考虑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五)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
地下水取水必须按照《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发。按照规定获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10倍;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每立方米2元。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20倍,并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地下水用水限额,对超限额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征收水资源费。对2015年底前按照规定获得地下热水开采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在2020年底前调整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责成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玉溪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分类征收标准及调整方案》,研究制定本县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分类征收标准和调整方案,尽快批准执行,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备案。
(六)创新水价定价机制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市属和跨县区水利工程水价由市发改委制定;县区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区发改局制定。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方式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价格。
(七)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
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和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确定。确保企业投资部分,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高于当期发行的5年期储蓄式国债利率1—2个百分点。
三、加强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改革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要充分考虑用水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要以水价形成机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各级各部门要多方联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价格调整、资金整合、行业指导等优势,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调研,确保水价改革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有效避免和化解社会矛盾。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
(三)深化水管体制改革,严格约束成本
按照国家关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创新体制和机制,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全方位、多角度严格控制供水成本,确保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加强水费支出管理,防止水价不合理上涨,为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创造条件。
(四)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监管
各地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水价改革方案,完善水价改革配套措施,加强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合理分摊投资成本,严格审核定员标准和经营管理费用,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指导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水价制度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附件:玉溪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分类征收标准及调整方案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附件
玉溪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分类征收标准及调整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市水利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定,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研究征收水资源税,推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先行先试。采取综合措施逐步理顺水资源价格,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
(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2013年印发《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规定,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目标,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3号令《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规定,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对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并依照规定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规定,通过加快推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
二、现行标准
我市现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按照《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文件执行。
(一)普通地下水(冷水):城市规划区以外标准为工业取水0.25-0.50元/立方米,生活取水0.20-0.40元/立方米,其他取水0.40-0.80元/立方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标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平均价格。
(二)地下水(地热水):城市规划区以外标准为0.50元/立方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标准,税费合计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平均价格的2倍。
(三)对工业用水中的采矿、冶炼、化工、造纸、建材、印染等高耗水行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凡属于限制类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装置在现行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05元;属于淘汰类的企业加收0.10元。
三、调整原则
(一)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10倍;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每立方米2.00元。
(二)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20倍,并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
(三)超限额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征收水资源费。
四、调整范围
本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的范围是:在玉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用地下水。
五、调整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和《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规定,我市获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17年开始调整,逐年递增,到2020年执行到云政办发〔2016〕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玉溪市2017-2020年分年度地下水水资源费调整指导标准
取水类别 | 分年度征收标准 |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地下冷水 |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 | 不低于城市供水平均价格的2倍 | 不低于城市供水平均价格的4倍 | 不低于城市供水平均价格的8倍 | 不低于城市供水平均价格的10倍 |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 | 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m3 | 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1.10元/m3 | 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1.50元/m3 | 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2.00元/m3 | |
地下热水 | 平均征收标准 | 不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5倍 | 不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10倍 | 不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 | 不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20倍 |
超限额农业生产用地下水 | 0.2元/m3 | 0.3元/m3 | 0.4元/m3 | 0.5元/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