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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21年2月6日获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实施方案》,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2015〕1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优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18〕9号)、《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调整优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8〕22号)等。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一是正文。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和范围、机构设置、行政复议及诉讼管辖、组织实施等内容。明确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在抚仙湖、星云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集中行使水政、生态环境保护、渔政、水运及海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派驻综合行政执法一、二、三大队具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与澄江市、江川区及其他部门加强协调对接,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执法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执法经费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附件1为《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明确集中的范围包括34项水政处罚权、13项渔政处罚权、39项生态环境保护处罚权、24项航政海事处罚权和21项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管理等共计131项行政处罚权。附件2为《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明确集中的范围包括33项水政处罚权、13项渔政处罚权、37项生态环境保护处罚权、24项航政海事处罚权和21项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管理等共计128项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同时明确了每项处罚权的处罚项目、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和对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制定程序说明

《实施方案》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2020年7—9月,市抚仙湖管理局在内部征求意见后,征求了沿湖三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共17家单位的意见建议;10月22日,市抚仙湖管理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玉溪师院和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玉溪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分析论证。10月26日,市抚仙湖管理局提请单位法律顾问进行了法制审核。10月28日,市政府召开“三湖”保护治理相关工作推进专题会议。经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审核,11月1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召开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实施方案》。11月20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报批了《实施方案》。云南省司法厅会同省委编办、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2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实施方案》。

四、文件施行日期

《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