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4号
《玉溪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6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玉溪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森林防火等目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农业、水利、林业、民政、信息产业、烟草、保险、人民武装、驻玉部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市气象局是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监督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工作,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指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业务试验、科学研究;
(四)负责高炮(火箭)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协助做好高炮(火箭)架的年审工作;
(五)负责收集上报各类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检验评估作业效果,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七条 县区气象局是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县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接受省、市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通信、作业装备、作业点和指挥平台等建设;
(三)负责空域的申请和作业指令的发布;
(四)负责现役高炮、火箭等作业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负责高炮、火箭作业安全制度的落实;
(五)负责高炮(火箭)弹的计划、采购、运输、保管;
(六)负责高炮(火箭)作业点和高炮(火箭)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协助县区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做好作业点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气象主管部门完成固定作业点的勘测和选址工作;
(三)协助做好固定作业点建设、保护和维护,包括土地征用、水、电、路、通讯和作业点基础设施等;
(四)协助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五)协助做好干旱、冰雹、大风等气象灾情的调查、收集和上报。
第九条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属于公益性事业的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人工影响天气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经费不少于15%。
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经费,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担。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气象台站发布森林火险气象警报;
(二)局部地区出现干旱或者气象预报持续干旱少雨,旱情将会加重;
(三)库塘蓄水供给严重不足;
(四)冰雹频发区出现或者预计出现冰雹天气;
(五)出现其他需要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根据工农业生产、气候特点、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集情况、发射装置射程等条件,在具备通路、通水、通电和处在无线或有线通信网络信号有效区的地点设置。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应当符合标准化作业点建设要求,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周围500米范围内不得建盖影响作业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作业点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发展或者作业环境遭破坏需要迁移作业点的,须报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上报时限以不影响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前提,迁移作业点的费用由影响作业点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备、弹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炮(火箭)弹,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炮(火箭)弹的调运,应当由气象主管部门提前向同级公安部门提交申请,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标准。各县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采购计划由县区气象主管部门报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报省气象主管部门统一购置。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装备,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维护和保养。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和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八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云南省气象主管部门,或有云南省气象主管部门委托市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第十九条 每个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点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高炮作业点不少于4人。作业人员要求是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为18至40岁的青年。
第二十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的天气、云层条件和作业时段;
(二)有空域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
(三)作业区域应避开人口稠密和重要、高大建筑设施;
(四)作业通讯畅通;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根据当地天气、气候特点和地理条件,采用单独作业或行政区域的联合作业。单独作业的,由作业点所属地的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需要跨县区联合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统一布局、统一指挥;跨州(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申办。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动。作业前必须提出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申请,作业应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空域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报告。作业过程应接受省、市气象主管部门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危险及干扰安全作业的因素。严禁无关人员在作业现场附近围观。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作业点所在地的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市气象主管部门。
事故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气象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气象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或劳动保护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或擅自购买、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弹药的,隐瞒不报安全事故或者慌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爆炸危险品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