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澄江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除婚丧嫁娶外,公职人员不得以子女升学(入伍)、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规定》明确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实行报告审批备案制度和宴请规模。同时,不准邀请现任职岗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执纪机关纪律审查对象、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准向单位送发请柬;不准收受以单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办公场所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不准国家公职人员给违规请客者送礼、帮忙请客、协助操办酒宴。
《规定》明确严禁占用办公场所,严禁无偿使用公物,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收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财物。
《规定》指出,国家公职人员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报告,以及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强调,各级党组织对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玉溪日报通讯员 范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