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6-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体系,推进企业技术,加速企业技术进步,按照《云南省2000年技术创新工作要点》和市国有企业改革会议精神,根据《玉溪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大中型企业(集团)和我市重点骨干企业(集团)[以下筒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是贯彻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论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与创新能力,促进市场、科研、生产紧密结合,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核心,是企业内部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服务于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国有大中型企业、骨干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任务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应是企业的信息咨询中心,为企业经营及时提供市场、技术、产品等多方面信息,为企业经营者制定企业技术和产品发展战略提供科学依据;应是企业研究开发、技术创新的核心,组织企业的科技力量开发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是产学研联合开发的中心,代表企业参加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合作,组织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各项中间环节工作;应是企业技术进步的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进步机制的建立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
2、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对引进的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成为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载体。
3、为企业技术进步决策提供依据,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的技术发展计划和规划。
4、收集和调查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对潜在市场的预测和研究,为企业发民展提供信息和技术储备。
5、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建立企业技术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技术进步,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企业具有良好的经济规模和一定技术优势,主导 产品和生产技术状况处于省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企业基本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在经费和科技人才上有可靠保障。
3、企业基本上有完成赋予技术中心主要任务的能力。有一个具有较强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
4、企业有较健全的开发机构,具备一定的从事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
5、企业技术中心要与一个以上的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产学研联合。
6、企业技术中心财务实现独立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核算并单独列帐;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折旧范围。
第四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立是企业行为,其技术中心机构设置由企业按企业自身发展要求和现实条件确定。
第九条 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一般可在原有研究院、所、室、部等研究开发部门折基础上实施改建重组,但必须能适应和保证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需要。目前尚不具备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应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的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的机构。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技术中心或进入企业共同组建技术中心,企业要积极开展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应是开放的,既能自主开发研究开发,又能及时有效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成果组织实施研究、开发及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原则上由企业的厂长(总经理)兼任。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要建立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在保证科技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要建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制度,为科技人员的深造、学习和知识更新提供有利条件;要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根据企业自身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要,合理引进急需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开展,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保密制度,有效防范企业专有技术机密外泄工作,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措施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执行《玉溪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有关扶持政策;已认定省级技术中心除执行省政府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市级技术中心待遇。企业技术中心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纳入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对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安排技改立项和贷款贴息。
第六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申报程序:企业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经贸委推荐,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公布。市内地方企业申报省级技术中心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向省经贸委推荐申报,原则上从市级技术中心中遴选申报,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十五”期间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纳入市技术创新扶持范围,市经贸委重点联系、协调、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 市经贸委负责省级技术中心的初审、推荐和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