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银行卡害人害己祸无穷

市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宣传材料(一)

发布时间:2015-11-3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市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

  宣传材料(一)

  近年来,作为个人信用标志的银行卡和身份证被当作商品在网上倒卖,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为遏制和打击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4〕394号),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会同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玉溪市公安局、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监会玉溪监管分局联合印发相关通知,决定于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此次联合整治行动旨在通过清理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查处一批非法买卖银行卡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规范银行卡申领程序,强化银行卡账户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买卖银行卡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认识,实现清理不良信息、严厉打击犯罪、规范发卡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目标。

  网上买卖银行卡的方式有通过网上商城、商品交易平台、博客等发布相关“广告”信息;买卖的内容有银行卡、身份证、网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银行卡业务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二是买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非法买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二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持卡人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非法买卖银行卡,害人害己祸无穷”

  举报电话:0877--2014152

  举报邮箱: rhzfjsk@163.com

  玉溪市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办公室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