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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水泥厂妥善处理职工死亡后续工作

发布时间:2004-12-1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的李先生反映,其父亲王某原系莲池水泥厂职工,1997年在厂里突然死亡,厂方为此按每月30元标准给予其母亲生活补助,并在该户建房时补助了20车石头。李先生认为,由于其母亲系残疾人,父亲死后家中生活极为困难,曾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多次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但水泥厂在处理其父亲死亡这件事情时,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水泥厂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丧葬抚恤金及家属的生活补助。据调查,李先生的父亲于1997因脑溢血死亡,其发病后水泥厂及时将其送医院抢救,由于病发突然,在送医院途中死亡。莲池村委会、水泥厂已作了下列处理:1、厂方按厂规为李先生的父亲办理了养老保险,但李先生已将保险费提前支取;2、厂方为解决李先生父亲死亡一事,针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前后补给家属6000多元;3、因李先生母亲残疾,厂方每月付给30元生活补助;4、村委会针对李母残疾生活困难,安排低保每月80元;5、李先生因犯罪被判刑,回来后莲池村委会为使其能重新作人,安排其到水泥厂就业,为本人解决了就业问题。总之,莲池村委会、水泥厂在处理李先生父亲因病死亡,在丧葬费及家属生活补助方面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是比较优惠地照顾了其家属,执行了政策。